党参
党参之名始见《本草从新》,谓:“按古本草之参须上党者为佳,今真党参久已难得。肆中听头党参种类甚多,皆不堪用;唯防党性味和平足贵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》收载的党参品种有党参、川党参和素花党参。
上党人参《本经逢原》,黄参、防党参、上党参《百草镜》,狮头参《纲目拾遗》,中灵草《青海药材》。
本品为桔梗科植物党参、素花党参或川党参的干燥根。
党参茎基具多数瘤状茎痕,根常肥大呈纺锤状或纺锤状圆柱形,较少分枝或中部以下略有分枝,花果期7-10月。
素花党参与原变种的主要区别仅仅在于本变种全体近于光滑无毛;
川党参植株除叶片两面密被微柔毛外,全体几近于光滑无毛。花果期7-10月。
生于海拔-米间的山地林下、林边及灌丛中。
素花党参产四川西北部、青海、甘肃及陕西南部至山西中部。
川党参产四川北部及东部、贵州北部、湖南西北部、湖北西部以及陕西南部。
流通产地为:甘肃省陇南市礼县、武都区、定西市渭源、岷县、陇西县、临洮县、陇南市文县、宕昌县、漳县、天水市甘谷县;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、威远县;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、平顺县;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(野);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、长治市壶关县(野、家);湖北省恩施等。
秋季采挖,洗净,晒干。
党参片除去杂质,洗净,润透,切厚片,干燥。
党参呈长圆柱形,稍弯曲,长10~35cm,直径0.4~2cm。表面灰黄色、黄棕色至灰棕色,根头部有多数疣状突起的茎痕及芽,每个茎痕的顶端呈凹下的圆点状;根头下有致密的环状横纹,向下渐稀疏,有的达全长的一半,栽培品环状横纹少或无;全体有纵皱纹和散在的横长皮孔样突起,支根断落处常有黑褐色胶状物。质稍柔软或稍硬而略带韧性,断面稍平坦,有裂隙或放射状纹理,皮部淡棕黄色至黄棕色,木部淡黄色至黄色。有特殊香气,味微甜。
素花党参(西党参)长10~35cm,直径0.5~2.5cm。表面黄白色至灰黄色,根头下致密的环状横纹常达全长的一半以上。断面裂隙较多,皮部灰白色至淡棕色。
川党参长10~45cm,直径0.5~2cm。表面灰黄色至黄棕色,有明显不规则的纵沟。质较软而结实,断面裂隙较少,皮部黄白色。
1.西党规格标准:
一等:干货。呈圆锥形,头大尾小,上端多横纹。外皮粗松,表面米黄色或灰褐色。析面黄白色,有放射状纹理。糖质多、味甜。芦下直径1.5cm以上。无油条、杂质、虫蛀、霉变。
二等:干货。呈圆锥形,头大尾小,上端多横纹,外皮粗松,表面米黄色或灰褐色。断面黄白色,有放射状纹理。糖质多、味甜。芦下直径1cm以上,油条、杂质、虫蛀、霉变。
三等:干货。呈圆锥形,头大尾小,上端多横纹,外皮粗松,表面米黄色或灰褐色。断面黄白色,有放射状纹理。糖质多、味甜。芦下直径0.6cm以上,油条不超过15%。无杂质、虫蛀、霉变。
2.条党规格标准:
一等:干货。呈圆锥形,头上茎痕较少而小,条较长。上端有横纹或无,下端有纵皱纹,表面糙米色。断面白色或黄白色,有放射状纹理。有糖质、甜味。芦下直径1.2cm以上,无油条、杂质、虫蛀、霉变。
二等:干货。呈圆锥形,头上茎痕较少而小,条较长,上端有横纹或无,下端有纵皱纹,表面糙米色。断面白色或黄白色,有放射状纹埋。有糖质、味甜。芦下直径0.8cm以上,无油条、杂质、虫蛀、霉变。
三等:干货。呈圆锥形,头上茎痕较少而小,条较长,上端有横纹或无,下端有纵皱纹,表面糙米色。断面白色或黄白色,有放射状纹理。有糖质、味甜。芦下直径0.5cm以上,油条不超过10%,无参秧、杂质、虫蛀、霉变。
3.潞党规格标准:
一等:干货。呈圆柱形,芦头较小,表面黄褐色或灰黄色,体结而柔。断面棕黄色或黄白色,糖质多,味甜。芦下直径1cm以上,无油条、杂质、虫蛀、霉变。
二等:干货。呈圆柱形,芦头较小。表面黄褐色或灰黄色,体结而柔。断面棕黄色或黄白色。糖质多,味甜,芦下直径0.8cm以上,无油条、杂质、虫蛀、霉变。
三等:干货。呈圆柱形,芦头较小。表面黄褐色或灰黄色,体结而柔。断面棕黄色或黄白色。糖质多,味甜,芦下直径0.4cm以上,油条不得超过10%,无杂质、虫蛀、霉变。
4.东党规格标准:
一等:干货。呈圆锥形,头较大,下有横纹。体较松质硬。表面土黄色或灰黄色,粗糙。断面黄白色,中心淡黄色、显裂隙、味甜。长20cm以上,芦头下直径1cm以上,无毛须、杂质、虫蛀、霉变。
二等:干货。呈圆锥形,芦头较大,芦下有横纹。体较松质硬。表面土黄色或灰褐色。粗糙。断面黄白色,中心淡黄色,显裂隙,味甜。长20cm以下,芦下直径0.5cm以上,无毛须、杂质、虫蛀、霉变。
5.白党规格标准:
一等:干货。呈圆锥形,具芦头。表面黄褐色或灰褐色。体较硬。断面黄白色,糖质少味微甜,芦下直径1cm以上,无杂质、虫蛀、霉变。
二等:干货。呈圆锥形具芦头,表面黄褐色或灰褐色。体较硬,断面黄白色,糖质少,味微甜,芦下直径0.5cm以上。间有油条、短节。无杂质、虫蛀、霉变。
甘,平。归脾、肺经。
健脾益肺,养血生津。用于脾肺气虚,食少倦怠,咳嗽虚喘,气血不足,面色萎黄,心悸气短,津伤口渴,内热消渴。
水分不得过16.0%(通则第二法)。
总灰分不得过5.0%(通则)。二氧化硫残留量照二氧化硫残留量测定法(通则)测定,不得过mg/kg。
浸出物照醇溶性浸出物测定法(通则)项下的热浸法测定,用45%乙醇作溶剂,不得少于55.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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